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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的轻微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也应该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经济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其中的微小权利纠纷更是频繁出现,而我国针对微小权利纠纷没有设置与之相配套的专门程序救济机制,而是适用简易程序来救济,但我国简易程序的局限性使得这种小额权利纠纷即使按照简易程序来救济也体现出了“不经济”的救济途径,很多小额权利人在利弊权衡之后不得不止步在法院大门外,这实际上就阻碍了人们“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权利,人们急需与解决小额权利纠纷相配套的救济程序来实现自己小额权利的救济。与此同时,我国法院也面临着巨大的案件审判压力,司法资源的有限增长难以与诉讼案件的爆炸式增长同步,那么如何缓解现代社会生活中民众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通过无限制地增加司法资源来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国家都不可能作出的选择。此时,通过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其得到最大化的合理配置,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效益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司法课题。再放眼世界,各国都面临过或正在面临着和我们国家同样的案多人少的压力,这让我们开始关注到国外已经设立的并且发展比较成熟的小额诉讼程序机制,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机制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掀起的一场被称为让民众“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的产物。这是专门为小额权利的救济而设立的诉讼程序,虽然各国对于小额诉讼机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的特点却是设立的共通立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也很显著,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众诉讼需求与法院审判压力之间的矛盾。对此,经过学术界多年理论探究及我国基层法院小额速裁司法实践活动的经验积累,我国立法机关最终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是对民众要求司法维护小额权利的法律上的回应。但是鉴于立法的严谨、慎重考虑,我国立法机关对小额诉讼的规定目前仅有一条,具体操作的各个环节还无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了各自区域内的适用规则。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离构建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还有一段路要走。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首先主要对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然后对域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接着对我国目前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现状与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考察了具体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建议,希望本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探讨能够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首先谈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表述以及特点和功能的定位等基本理论问题。其次论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起源与发展,这包括从世界民事司法改革和中国民事司法改革两个视角来考察。再次,对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所在。最后从法理学视角阐述了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法理基础。第二章首先阐述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例,包括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然后比较了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例的共性规律与个性差异,最后得出了部分对我国的有益启示。第三章主要对我国有关小额诉讼的规范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对立法层面现状和司法实践层面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在立法层面主要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层面主要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运行成效表现以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读,其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桂林市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例着重分析,指出了各自在小额诉讼适用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第四章着重从各个层面来论证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已经具备了可行性条件的探析,必要性方面主要是从我国现状简易程序的局限性方面、社会需求方面、规范司法实践方面以及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方面等四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可行性主要是从社会环境方面和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方面等都具备了可行性条件来进行论证。第五章首先提出了具体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注意滥诉问题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的有效预防,第二部分提出了我国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最后主要是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适用范围的界定、程序的启动、审理程序的简化、救济机制、执行机制的构想、程序间的衔接转换、司法裁判对接等八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