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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难”问题日益凸显。会见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也是庭审中真正实现控辩“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尽管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会见制度做了大幅度地改革,规定了律师仅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极大地扫清了律师会见中的障碍,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然而,现实中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律师会见“应然”与“实然”的尴尬窘境。侦查机关仍然以种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很多地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仍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的内容、时间、次数都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会见的过程受侦查人员全程在场监督。作者通过实际走访调查,查阅大量的理论资料,采用比较法和价值分析等方法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律师会见难是由立法、观念、制度、机制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理念上的迷失是根源,立法上的缺陷是最大的障碍,制度和机制的缺位同样严重制约着律师会见权的行使。要想彻底解决我国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必须转变有罪推定和漠视人权的观念,尽快统一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消除法律内部的冲突,出台《律师法》实施细则,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要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和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用审判权来制约侦查权的滥用,最关键的是要进行司法改革,将看守所从侦查机关中分离出来,实现看守所“看守”职能的纯粹化。本文研究的目的旨在深入分析律师会见难的症结所在,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借鉴国际法和其他国家有关律师会见权的合理规定,指出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趋势,进而提出保障我国律师会见权的若干对策,使律师的会见权得到加强,从而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阻挡公权力不法侵害的一道盾牌。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深入剖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提出合理的对策,以期能够推动新《律师法》的实施;平衡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力量,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我国司法向着程序正义的方向迈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