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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代议机关的基本职权。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权威的决定。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比起立法权和监督权,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实践上,地方人大的具体运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对于该主题有着研究的必要。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大其它三项基本权力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决定权核心说”、“四权交叉说”和“四权并列说”三种观点。而“四权并列说”的观点体现出不同权力的规范功能,可以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更契合彭真委员长的讲话精神。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是地方人大实践过程中的难题,因为“重大事项”是一个模糊概念且具有动态性。本文主张通过综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地方立法的实体列举和地方人大的程序机制来进行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设置有着一系列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实现人民主权原则、促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发挥地方积极性。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要理解地方人大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真实涵义必须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文本规定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建国后历部宪法性文件的变迁,总结出地方人大议决重大事项的两大变化:第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人大机构不断完善;第二,地方人大可以议决的重大事项不断深化扩展。通过分析1982年宪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地方人大代表会议和常委会的决定权范围是一致的,但是两者均会受到相应地限制;通过分析《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乡镇人大有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认为人大代表会议和常委会可以根据会议举行的时间和重要性程度分配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乡级人大同样存在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只是范围偏向于执行性决定;各省级人大制定的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法规是对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的具体化,本文通过对比实证研究,讨论不同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在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对重大事项范围划定、相关程序规定的内容。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地方党委的政治决策权、政府的行政决策权构成了地方决策的主要途径。在地方决策体系中,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其它两权的关系是否协调,是否按照宪政的逻辑运作,关系到地方决策权力的组织和分配的合理化,并将影响决策的质量。处理人大和党委之间的决策关系的原则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党委要尊重和发挥人大的作用;对于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则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地方政府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人大的决定主要通过政府的具体决策来执行。两者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沟通与协调的关系,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要消除“行政痕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