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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纠纷中常用的侵权判定方式,其突破了权利要求由字面解释出的权利范围,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等同原则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过度扩张专利权利范围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进行限定。本文通过六个案例,分析全要件原则、变劣技术、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作用。文章总共分为为三章:第一章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提出关于全要件原则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问题、全要件原则之下是否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认定的问题。围绕这个两个问题,本文结合等同原则的由来、法理基础和全要件原则的发展、确立等内容,来分析上述两个问题。得出面对等同原则适用的扩张,全要件原则对等同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等同侵权认定中并不存在所谓“非必要技术特征”。第二章,以案例入手,分析法院之所适用变劣技术背景,结合理论,得出变劣技术并不等于等同成立,而恰恰可以导致等同不成立,原因在于根据全要件原则,变劣技术不存在现实基础,反而若成立变劣技术,则等同不成立,存在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的情形。第三章,以案例中所折射出的禁止反悔原则应当在什么情形下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以什么样的关系存在案件之中,对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结合禁止反悔原则法理基础、立法依据、其与等同原则适用规则,得出只有在对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陈述才能作为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的依据,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是在等同成立的基础上进行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