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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现实中经常会发生企业滥用竞业禁止协议,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了竞业禁止与人才流动的冲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达成平衡,本文通过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合理限制,并具体对协议的目标、对象、期限、范围等方面的合理限制做了探讨,希望对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判断标准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提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介绍竞业禁止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指出我国在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的不足。我国竞业禁止纠纷的矛盾主要源于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统一、完善的判断标准,例如竞业禁止协议的义务主体不明确、期限和区域限制不够合理、对价补偿标准不统一等。第二部分是对外国立法和实践的借鉴。美国或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在考察竞业禁止协议判断标准时,主要分为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两个方面。即对于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所应具有的生效要件之外,还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断和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应保护的利益、受保护的利益大于被牺牲的利益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合理性标准主要是指竞业禁止协议的具体条款对雇员择业权的限制是否合理,例如义务主体、期限和区域限制以及对价补偿等。竞业禁止制度源于美国,而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又是通过大量判例的形式建立起来的,本文在该部分通过介绍美国有关竞业禁止纠纷的经典案例,充分阐释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竞业禁止判断标准。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判断标准的建议。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从义务主体、期限和区域限制、择业领域、对价补偿以及违约责任六个方面进行探讨。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笔者特意对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范围、对价补偿的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进行充分的思考,希望对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判断标准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