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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著名文人李渔于清康熙年间先后汇编出版了案牍公文《资治新书》初集、二集。全书分为四部,其中《判语部》收录当时官员审案断狱的判词788篇,是本书最重要的部分。李渔一生经历复杂曲折。作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位奇才,其在法律领域亦有独特的见解,主要体现在司法理念和执法理念两个方面。《资治新书》特殊的成书背景和题材令其问世之后引起较大反响,《判语部》作为谳词汇编具有广泛的概括和包容性,是研究明清法律实践运行的很好素材。以《判语部》为素材分析判词的语体和说理特征,从程序方面了解明清法律在实践中的面貌。进而探究《判语部》所录判词蕴含的法学理论价值,主要包括犯罪学理论、刑罚学理论以及泛刑法化的法学理论三个方面的价值,着重研究明清法律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排除犯罪事由、因果关系的认定、刑罚的目的、功能等问题。有所侧重地探讨之后,对作为古代社会规范的法律、道德和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考察,可以发现:明清法律维护道德纲常伦理,其在价值评判体系中的地位低于道德,这一点从司法官不依法裁判、判词所见否定性道德评价和“反坐”规定执行不严格均可看出。明清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地方司法官审判权受到限制和当时存在严密的司法监督体系即为明证。可以说,明清法律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对传统法制和思想的探析并不一定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现今的司法工作,但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尊重历史,正视文化冲突,吸取和借鉴传统法制文明,则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都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