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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的定义是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地提高贷款比重相应地降低股本的比重,从而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的一种国际避税形式。它已经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广泛采用的避税方式。税法上对利息和股息的税收差别待遇是资本弱化避税方式产生的动因。因为股息是在税后分配的,一般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则一般可在税前扣除;尽管居民公司将利息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时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一般低于股息。由于资本弱化严重影响了东道国的税收收入,所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来规制资本弱化避税措施。1987 年 OECD 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资本弱化的报告,它列举了各国采取的资本弱化规则的不同形式和措施,将可以适用的方法分成两个种类,即“固定比率”方法和“正常交易原则”。“固定比率”方法,也叫安全港模式,就是规定固定的债务/股权比率。小于该比率,说明还在安全港范围内,居民公司没有资本弱化。如果超过了特定的债务/股权比率,说明居民公司资本弱化了,这将招致资本弱化规则的制裁。制裁一般包括:不允许利息在税前扣除,或将从非居民处获得的用于代替股权的贷款而支付<WP=4>的利息视为股息或利润分配对待。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其对企业的融资安排提供了明确性的指导,缺点在于它的非弹性、不分皂白地否定了某些在经济上可行的贷款。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方法。“正常交易原则”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对个案进行分析的方法。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形式,也就是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交易定价一致,不受关联关系而导致的价格的人为确定。如果关联企业间贷款的利率高于市场利率,超出的部分就应当属于超额利息,将接受资本弱化规则的制裁。该方法的缺点在于其不确定性,过于主观性不利于对纳税人的保护,因为特殊情况下的非关联可比价格很难确定。但由于其灵活性,OECD 报告还是比较倾向于推荐“正常交易原则”。但是 OECD 并没有为正常交易原则提供详细一点的实施标准。1996 年第 50 届国际财政协会(IFA)年会提出了各国在制定资本弱化规则时应使资本弱化规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要包括安全港规则,以创造一个法律确定的环境;应允许企业证明其实际的债务/股权比率是合理的;不应利用资本弱化法规来人为创造财政收入来源,税收规则要与经济条件相适应;高税国的资本弱化法规不应阻碍非居民的投资;资本弱化法规应非歧视地适用等。我国虽然存在一些具有控制债务融资效果的相关规则,但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资本弱化规则。我国的资本弱化规则也应当按照这些指导性的要求来建立。本文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资本弱化立法和经验,并讨论了我国相关规则的特点和不足。提出我国构建资本弱化规则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