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9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列入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在2019年工作安排中强调“依法惩治传销等犯罪”。传销犯罪具有多重社会危害:一是侵犯公私财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环境。2019年5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做好2019年传销重点城市、重点地区打击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将浙江省列为全国六个整治传销重点地区之一。作为全国范围内仅有的六个整治传销重点地区之一,浙江省传销案件呈高发态势,全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类判决书数量相对较多,各地法院裁判倾向对比明显。为在一定程度上兼顾样本选择的代表性、随机性与有效性,所有研究样本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全部2016-2018年浙江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判决书。在查询时以“浙江省”、“传销活动”、“判决书”、“刑事案由”为关键词,选取裁判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终查询到453份判决书,剔除重复判决书及无关判决书后,共收集有效裁判文书418份。根据418份刑事判决书中影响司法裁判的十类案件关键信息,具体包括:判决罪名、行为类型、传销组织名称、传销组织运作模式、涉案金额、发展人数、发展层级、被告人数、主观目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建立基本分析框架。以样本样态为基点,从案情概况与裁判情况双层面展开浙江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现状。在案情概况层面,传销活动规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收取资金数额巨大,二是涉案人数众多,三是立案追诉偏重人数,轻视层级。而传销行为类型大致可分为人身强制型、商品销售型与投资理财型三种;在裁判情况层面,具体表现在:一、超半数判决书未认定传销犯罪的主观目的,而在认定主观目的的判决书中,共127份判决书认定传销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牟利,仅7份判决书认定为其他主观目的。二、有74%的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被法院认定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有73份判决书未进一步区分主、从犯。三、各地法院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及其衍生性暴力行为的罪名认定整体上达到高度一致,仅有极少数判决书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之外的罪名。借助基本分析框架,梳理案例样本库中的案件信息,关注刑辩对抗部分,发掘样本判决书所普遍存在的三类问题:一是对“层级”与“人数”认定失准。对于虚增下线与挪置下线两种情形,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同。二是对犯罪目的认定存异。部分法院忽视犯罪目的之认定或是犯罪目的认定有误。三是罪名适用不当。各地法院在罪名认定中出现了判决不一的情况。回应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类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入罪认定方面的司法建议:首先是明确证据链的认识与建构,以实物证据为基,初步建构层级,再以言词证据为辅,检验调整层级。其次,强化对主观目的的认定,明确本罪主观目的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以经营活动为名”、“收取门槛费”、“组层级”、“拉人头”等行为特征,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统一罪名适用。以行为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两部分展开。在零暴力或构罪限度以下暴力情境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是交互竞合关系。在构罪限度以上暴力犯罪情境下,当行为人采取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对被害人上课洗脑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违背自身意愿缴纳费用加入传销组织时,该行为符合抢劫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抑制被害人反抗——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构造,应当适用抢劫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