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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遴选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对检察官遴选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继而结合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运行现状,考察域外遴选经验,探讨实践中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检察官遴选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总计约30000余字。第一部分,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概述。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对从业者的自身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遴选胜任的检察官是一国检察制度的主体基础,关系到一国检察权能否有效行使,更关系到一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从无到有,一直处于逐步完善的动态过程中。第二部分,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检察官遴选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初任检察官遴选和检察官逐级遴选。我国初任检察官遴选实践中主要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要求低,二是初任检察官遴选程序与公务员招录程序混同。我国检察官逐级遴选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逐级遴选的遴选条件设置不尽合理,逐级遴选的方式有待改进,逐级遴选易导致基层检察院优秀检察人才流失。第三部分,域外检察官遴选的经验汇总。考察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及混合法系国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遴选的先进经验。域外国家(地区)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既有共性,如都对检察官候选人的学历、年龄、职业资格、司法实践经验等提出较高要求;又有不同,美英两国的检察官主要从资深律师中选任,而在法德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检察官则多是国家通过考试初步选拔后再进行专门培训最后从合格者中遴选产生。第四部分,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资格要求的具体探讨。我国初任检察官遴选的资格要求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初任检察官在任职要求上特别是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律职业经验方面相对低于法治水平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考虑借鉴域外经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初任检察官遴选的资格要求。依据近年来我国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的具体实践,我国检察官逐级遴选的资格要求一般包括基本要求、特殊要求和消极资格三个方面。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建议。鉴于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在遴选方式和程序上存在不足,建议对遴选考试加以改革,改变以考试作为单一遴选形式的做法,实行检察官遴选公开,建立遴选异议审查制度。此外,综合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下各地司法改革的具体实践,建议建立健全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检察官制度,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检察官遴选机制。第六部分,完善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配套机制的建议。检察官遴选制度配套机制的完善,关系到遴选制度能否良好地运行。完善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配套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健全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