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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增长,与之相伴而生的各种国际商事争议大量出现。鉴于诉讼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成本过高等劣势,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中立性、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已成为当事人倾向选择的争议解决途径,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流方法。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中,临时措施一直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由于临时措施具有临时性、强制执行性特征,错误地采取或不采取临时措施都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难以估计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国内相关立法对于涉外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规定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考察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临时措施的实践,并就完善我国《仲裁法》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提出具体的建议。全文共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基本理论,包括临时措施的含义和性质、临时措施的基本种类、以及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第二部分探讨了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在分析《示范法》和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申请条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申请临时措施的国内法规定条件和《示范法》规定条件。第三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行使的三种不同模式,包括法院专属模式、仲裁庭排他行使模式以及仲裁庭和法院共享模式,检讨了这三种不同模式的利与弊,认为仲裁庭与法院共享临时措施决定权的模式更加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和实际。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尤其是由仲裁庭决定采取的临时措施在非仲裁地的执行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立法的态度不同,但《示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示范法》的规定,文章主张外国决定的临时措施在非仲裁地国应该得到承认与执行。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涉外仲裁法律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在涉外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上的立法缺失与不足。并就现有的立法缺失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