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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再审难”的声音不绝于耳;2008年以来,又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属于“再审滥”,损害程序安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再审难”与“再审滥”依旧未达到一个较为完美的平衡,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仍然是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本文从民事再审事由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对域内、外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沿革的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状况,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涵义进行概括性的介绍。通过对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域外再审之诉的分析比较,概括出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特点,并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四种类型的划分,分别是:以取消之诉与恢复原状之诉进行划分;以再审事由所涉及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等次进行划分;以关于实体性再审事由与程序性再审事由进行划分;以关于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及违反法定程序的划分。第二章是对民事再审事由设定的尺度进行考量。对再审事由设置所体现的不同价值进行平衡,对再审事由的本质特征予以研究,对再审事由的功能加以定性。第三章对域外再审事由的演变进行介绍与研究,介绍了包括德国、奥地利、法国、日本在内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的起源及发展,并总结其发展规律;对英美法系对裁判错误的救济制度进行概括性的介绍。第四章则是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立法变迁进行研究。第五章对我国对于再审事由的现行立法进行了思考,总体性的评价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科学配置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的再审事由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另外,对增加关于阐明权、同案不同判的再审事由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