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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市场经济地位得到确立和发展,以市场作为社会资源分配基础的竞争经济形态给社会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重大的问题,尤其针对经济领域的涉黑犯罪与日俱增。近来,经过了开展”严打”以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了逃避打击,国内涉黑犯罪开始向隐蔽化方向发展,大量新型涉黑犯罪组织和新型涉黑犯罪手段出现,给司法机关处理涉黑犯罪带来全新的挑战,再加之重打击轻预防的反涉黑犯罪司法政策观念,导致在处理涉黑犯罪实践当中出现周期性反弹的尴尬境地。2004年12月,在经过两次全国性”严打”出现了周期性反弹之后,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在中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从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代了”严打”刑事政策。尽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已有十年之久,但是在实践当中,无论是刑事立法、司法,还是社会治理等方面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都不理想,主要包括涉黑犯罪的立法不完善、手段缺失,司法实践当中过分追求破案率,人权保障不到位,以及司法机关单打独斗,没有足够重视事前预防等。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实践的现象分析,通过对多年来”打黑除恶”中一贯坚持的“从重”、“从快”、“露头就打、严防坐大”等一系列刑事政策进行选择性批判,借鉴其价值部分,结合境内外反涉黑犯罪相关经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指导下,分别通过从宽与从严两个向度,针对我国涉黑犯罪发展速度快,再生能力强,存续时间较短,“去暴力化”趋势,以及涉黑犯罪各种发展形态交替演进、同时并存等特点,对典型涉黑犯罪组织类型辨析,进而介绍涉黑犯罪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涉黑犯罪中运用现状、原则,及具体表现和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指出目前国内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涉黑犯罪的问题,并分别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处理涉黑犯罪提出建议,包括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纳入刑法总则当中,扩大涉黑犯罪概念的外延,放宽涉黑犯罪当中有组织犯罪成立条件,降低有组织犯罪入罪门槛,适当增加涉黑组织犯罪相应罪名,和确立污点证人制度等立法建议。同时,在司法运作当中,建议重视人权保障,慎用技术侦查,建立专门反涉黑犯罪防控机构,形成反涉黑犯罪信息共享和社会多元化联防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