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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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已是不争的事实,竞业禁止协议作为竞业禁止制度的重要内容,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重视,成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相对来说起步较晚,有关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主要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上,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法律体系化的完善,但是《劳动合同法》只是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由于竞业禁止协议制度规定尚不完善,在立法和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争论和问题,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以竞业禁止协议为中心进行深入分析。首先介绍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内外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立法规定,重点就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的构成要件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列举了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竞业禁止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引出目前竞业禁止协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从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竞业禁止的分类以及利用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依据。接下来重点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性质,通过对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法定竞业禁止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等其它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竞业禁止协议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优势。第二部分在介绍国内外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的有关立法规定后,提出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并通过案例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提出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劳动者身份、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合理期限,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构成要件的合理限制的标准,最后对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终止的情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重点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构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责任的行为,接着分别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和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进行逐一探讨,借鉴国外的违约责任形式,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违约的责任的建议,并结合案例重点分析新用人单位承担竞业禁止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完善我国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责任的规定。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综合上述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立法建议。首先提出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地位,以达到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体系的目的;其次,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应当做出更灵活的规定,以满足不同行业的不同要求;再次,对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应当在法律层面给出参考标准,并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规定的更加灵活,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最后,提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新用人单位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各种情形,期望完善我国竞业禁止违约责任的制度,有利于实践中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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