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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先后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与电子货币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虚拟货币是网络虚拟经济发展的产物。虚拟货币在推动网络经济发展、促进金融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活跃性的表现。然而,虚拟货币的出现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虚拟货币发行的随意以及交易的泛滥,破坏了正常的虚拟市场秩序,侵权事件不断涌现,还有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再加上法律上的空白,政府监管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无所适从。因此,立法上有必要构建虚拟货币法律规制的制度框架。对虚拟货币进行法律规制,首先要确定规制的对象。虚拟货币作为诞生不久的新事物,学术界以及实业界对它的认识并没有统一。我国相关法律文件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是网络上流通的虚拟货币的一种。因此需要从整体上来界定虚拟货币。通过分析得知,虚拟货币有广义、狭义之分。需要法律规制的虚拟货币仅仅是狭义上的虚拟货币,即特定发行主体(大型商务网站或者网络游戏运营商)依法发行,可用人民币兑换,用于购买其指定的虚拟产品和服务的类似于货币的媒介物。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财产性、功能有限性等基本特征,它不同于传统货币、电子货币以及其他虚拟币种。因此需要新的制度构建来达到规制虚拟货币的目的。我国目前也有一些法律文件涉及到虚拟货币,但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位阶不高或者就是只涉及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综观国内外有关虚拟货币的立法,其中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建立虚拟货币统一发行制度。在比较了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或者某一非金融机构统一发行虚拟货币的优劣之后,我们得知设立虚拟货币银行,授权其垄断发行虚拟货币,将是较优的制度选择。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虚拟货币银行的设立条件也会有特殊要求。同时,对于虚拟货币银行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必须制定规范,以便虚拟货币发挥出最大价值。从虚拟货币发行应坚守的原则、规范到违法发行的责任追究,立法都必须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理顺虚拟货币交易的类型,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虚拟货币交易分为发行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以及消费者个人之间两种虚拟货币交易类型。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上也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有效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