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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模式。它针对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已经不是很大的罪犯,将其放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对其实施教育矫正。其与监禁矫正最大的不同在于社区矫正主体是政府和专职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非营利性组织。这是社区矫正的一大特征,也是其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从多元化视角来看,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二元化和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背景下的产物。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得市民社会力量崛起,民间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到原先由政府垄断的罪犯矫治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使得人们将目光转向非营利性质组织参与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我国当前行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表现。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前言从温家宝总理在民政会议上提出的公共管理体制改革说起,提出了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当前行刑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发展过程。第一章为社区矫正概述。首先介绍了社区矫正在国外以及我国几种代表性的解释;其次通过对解释的分析得出了社区矫正的性质;最后通过对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的分析得出社区矫正主体多元化是其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第二章为我国社区矫正主体模式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为成熟的四个试点省市主体模式的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在社区矫正主体设置上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第三章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主体模式。本章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借鉴,针对上文提出的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主体设置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构建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主体模式上可以改进的几个方面。结束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景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