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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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从立法上加大了对受贿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修正案中的规定,受贿罪主体不再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了,而是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表明我国反腐败的勇气和决心。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纳入刑罚体系弥补了我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参与或主导受贿的立法漏洞,有助于维护刑事立法的稳定性,顺应了国际社会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惩罚趋势。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问题,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一一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的探析,财物范围的认定,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的认定等,进一步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对解决该罪的疑难问题有所帮助。第三部分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和既遂、未遂形态,通过分析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关系密切的人涉及受贿犯罪情形,更好的掌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通过论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未遂状态,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刑法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在立法层面完善该罪名展开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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