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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市场上屡禁不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是中美两国证券监管的重点对象,两国也都以刑事立法的方式对内幕交易予以严厉打击。本文以比较研究为方法,就中美两国证券内幕交易罪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进行两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立法的比较,以此作为全文的基础。之后分章节就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人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形式等问题进行比较,其中引述、分析相关法律条文、法院判例、学者观点等,最后就我国在这些问题上处理的得失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回顾了中美两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历史。中国部分首先介绍了证券市场早期的立法,主要是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的一些规定。然后着重介绍1997年《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定,以及2012年最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美国部分主要介绍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核心法律。最后就两国的立法模式和异同之处进行比较。第二章就中美两国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作出比较。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犯罪对象,在认定内幕交易罪中起着关键作用。中国部分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进行较为详细的列举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中国法上内幕信息的特征,学界有多种说法,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个特征。美国在立法中对内幕信息并没有直接规定,而是在判例中确立了实质性与秘密性两大特征。对实质性的判断,一般以理性投资者的认知为标准。对秘密性的判断,则采用实质公开的标准,即市场已消化了信息而非仅仅披露了信息。最后对两国采用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并就中国法上相关问题给出针对性建议。第三章就中美两国对内幕人的界定作出比较。中国刑法规定的内幕人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种类型。有关前者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律法规,而就后者的规定学界曾有过争议,但2012年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已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美国法上的内幕人一般可以分为四类。美国法上对内幕人的界定,是从一系列的判例中发展而来的。经过比较可以看出美国法上的内幕人范围要大于中国,界定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就此为我国的立法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第四章比较中美两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两国法上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具有相似之处,都包含内幕人自己进行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这两种行为方式。第一节比较了中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构成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要件,第二节比较了中美两国对再泄密行为的定性,第三节探讨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即建议行为的认定。总之,中美两国都对内幕交易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但在具体的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和分类上,有着许多具体的不同。这种不同既有技术层面的差异,也有价值与制度层面的分析。以美国为参照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司法改进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