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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遗弃罪理解的通说,沿袭了中国法制的传统,认为遗弃罪是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以此法益来构建遗弃罪的犯罪构成,则遗弃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但是,近代以来,生产力发达,事故频发,个人陷于危难境地、无法自救的可能性增强,因此,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往往不再局限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者之间,遗弃罪的本质也不仅仅是义务之违反,而且也是对于生命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与社会现状的不相适应,往往致使一些遗弃案件在审判时陷入困境,例如,将遗弃罪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致使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不能认定为遗弃罪;遗弃罪法定刑的单一造成遗弃罪审判中罪刑不相适应。这种理论与现状的不相适应也时常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的争论。为解决遗弃罪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文拟从遗弃罪的历史沿革入手,理清遗弃罪的演变过程,阐述我国及外国(地区)对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和理论认识,进而阐明我国遗弃罪立法及对其的认识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然后证明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的合理性,并以此法益为指导重构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进而对我国遗弃罪立法提出建议。本文由序言、正文、结论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从我国遗弃罪的历史沿革入手,展现我国遗弃罪立法的演变过程,阐明我国及外国(地区)对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和理论认识。第二部分,即第二章,通过一些案例展现我国遗弃罪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进而揭示我国对遗弃罪的传统理解的弊端。第三部分,即第三章,首先证明遗弃罪的法益已经变更为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遗弃罪不再是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然后以此法益为指导,对遗弃罪的犯罪构成予以重新诠释。最后,通过对遗弃罪犯罪构成的重新诠释,发现仅对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进行解释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得出对遗弃罪予以立法修订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即第四章,对遗弃罪立法提出建议,增设单纯遗弃情形,将遗弃致人死亡、重伤设定为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重新设定遗弃罪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