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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打破单纯以技术角度规范受案范围的局限,确立基础理论及相应制度对受案范围的制约机制,从而规范对受案范围的研究。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研究状况,发现通行的行政诉讼性质理论并不完善,导致在推导受案范围时,容易出现理论冲突问题,使受案范围的推导失去理论指导意义,所以笔者重新整理出行政诉讼性质应立足于司法审查的观点,确立监督制衡的行政诉讼目的,重新确立推导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紧接着笔者分析了与行政诉讼有着衔接问题的行政复议制度,发现两者存在实体与程序衔接的问题,所以主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修改必须与行政复议的相关理论及制度相协调。要突出司法审查的性质,建立最广泛的受案范围,就必须明确复议前置的观点,重新规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确立复议必须前置及复议机关的责任。进一步,笔者从具体角度分析了现有受案范围规定的立法技术、研究方法、指导原则的缺陷,并提出:应该统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从而主张从广度与深度两方面分析问题,改变过去单一的广度标准,建立以合理性、程序性、部分事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深度标准。在广度上探讨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主张引入代理制与行政处分理论,从而完善具体理论建设。最后,笔者在以上理论、制度和原则的基础上,讨论现有热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及类似行为、事实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帮助解决现有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