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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简言之,是一种救济。返还法所要解决的就是将返还之诉中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应保有的获益返还予原告。返还之诉源自罗马法上的一种被称为“Condictio”(意译即为返还之诉)的诉讼格式。 德国返还法成型的标志是1900年《德国民法典》(BGB)的颁布施行。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德国法上,返还救济共包括有六种不同的模式。它们分别是:不当得利模式(Unjustified Enrichment)、无因管理模式(Negotiorumgestio)、所有权人/占有人模式(Owner/Possessor)、终止合同模式(Termination of Contract)、赔偿模式(Compensation)和法定转让模式(Cessio legis)。其中以不当得利模式为原则和补充,是德国返还法的核心。《德国民法典》对除不当得利之外的其他五种模式规定并不很完整,在不少情况下援用的是不当得利条款。不当得利也是德国法上独立于合同和侵权之外的第三种债的责任形式。德国法以给付为分水岭,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区分为两类:以给付为依据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非以给付为依据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法上的返还措施(也就是返还之诉的原告能够通过哪些方式要求被告返还,能够要求被告返还什么以及能够要求被告返还多少等等)主要有实物返还、价值返还等。各种返还措施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不同得适用条件。 在我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提交讨论的《〈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返还法的某些痕迹。 最后,我要感谢所有七年来教导、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各位老师,特别是我的研究生导师王军教授。在本篇论文的开题、结构、文字以及参考文献的筛选上,我都得到了王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