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企业之间的合作愈加普遍,其中设立合营企业是一种常用的合作方式。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促进创新、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两个企业协作,从而产生协同效应,最终破坏市场竞争。加之合营企业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设立合营企业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或垄断协议具有不确定性,其界限比较模糊,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也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难点。本文以比较法的法学分析方法,以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模式为视角,剖析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问题,并从中得出一些普遍适用的方法,为完善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合营企业的制度建设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首先梳理了合营企业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的概念,并介绍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合营企业的分类以及欧盟竞争法框架下对合营企业的分类,同时对合营企业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和垄断协议问题进行相应的辨析,而且对合营企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进行简要分析。其次,本文重点介绍了欧盟竞争法中的合营企业规制模式,包括适用的法律、竞争分析方法等,并对欧盟竞争法规制合营企业的方式进行归纳,分为三种情形:即包括受经营者集中规制、受垄断协议规制以及受经营者集中和垄断协议双重规制。最后,笔者反思中国反垄断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模式,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如立法方面的不明确、执法机构之间的权限不明等,同时笔者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即对完善中国反垄断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提出建议。希望此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