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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但是,在宪法“国家机构”一章中却并未提及人民政协。从宪法规范上看,人民政协并不是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历史上曾代行最高国家权力,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政协不再是国家机关,回归到了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直到“八二”宪法修宪时,人民政协首次被宪法确认,成为了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宪法权力是一种权威性权力,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公权力体系的“二元”结构。在宪法确立的公权力体系中,宪法权力的地位优先于国家权力。在我国,应当将人民政协定位为一个宪法机构,人民政协行使的是宪法权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可统称为“参政权”,该权力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一起,实际行使中国政治的决断权。人民政协的宪法权力的权威性源自统一战线所统合的社会力量,源于人民政协自身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现实中,人民政协的宪法权力呈现出政治化、权利化甚至被滥用的异化现象。人民政协界别设置的滞后、政协委员代表性的缺失,导致了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的弱化,使人民政协难以形成高度的宪法权威,与其应有的宪法机构之地位存在着落差。为了人民政协的宪法地位真正得以落实,需要通过“政协法规”的制定,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内容、对象和程序;加强对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监督;明确人民政协设置新界别的标准;建立政协委员产生和退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