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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复仇作为一种伦理价值和亲情义务被肯定甚至提倡。但随着国家作用的扩大、地缘政治的加强以及由此而来的在司法层面上采取的国家主义立场,国家施行的以维护统治为目的的法律控制也逐渐加强。复仇,这一原始社会就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开始受到种种限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一条情法并立,互为轻重,相互避让的法制路线。诸多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尤以“移乡避仇制”最为显著。当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期以上亲属,为执行赦令,又防止仇杀,法律强制杀人者不得再回到故乡居住,而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通过这种方式,造成仇恨双方空间上的距离,一来可以淡化被害人家的复仇,二来也为复仇造成一定难度。在封建法律既重情又顾法的大原则之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能不说是一种的实际可行的良苦用心。本文旨在通过对古代“移乡避仇制”来龙去脉的分析和议论,考察其历史源流,阐发其合理内核,并尝试古为今用。力求从司法实际出发,将该项制度植入刑法的规定当中,以期深入分析此制度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