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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应我国1994年增值税制度确立而产生,并随着立法、司法实践而发展的罪名,在我国刑法条文体系中归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目前已成为我国涉税领域犯罪中的重要罪名。由于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了“简单罪状”的表述,加之增值税制度的特殊性,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认识和处理存在诸多争议。研究该罪的司法实务问题,对增强该罪的理论认识和完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打击虚开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又有利于防止刑罚的滥用,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商事主体的正当权益。研究该罪司法实务问题应紧密结合我国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点和该罪司法实践发展。对无骗税目的虚开行为的认定,认为行为犯说属于对刑法条文的机械理解,容易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按定罪处理;目的犯说容易造成有社会危害性的虚开行为逃脱定罪处罚,遗漏源头虚开行为;危险犯说能够体现增值税制度特点,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持刑法谦抑性。对“如实代开”“挂靠开具”“变名开具”等特殊虚开行为,通过分析虚开行为对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影响,认为三种特殊虚开行为一般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如果虚开行为能够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危险,也可能构成该罪。对该罪的量刑依据“虚开税款数额”在实践中的认定争议,认为“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不应仅考虑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可能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最大数额”来认定更为合理,更能体现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从税收理论与实践角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实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当前的研究观点提供税理支撑,对部分观点进行了细节修正,防止虚开行为人不当出罪和入罪,对“如实代开”“挂靠开具”“变名开具”等虚开行为进行刑事定性时,应根据相关行为是否会给国家税款带来损失危险,结合行为人主观认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对虚开税款数额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认定方法,促进实践中量刑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