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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品房分为现房和期房两种。期房,又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已被权力机关许可预售,但尚未建成验收的商品房。据房地产行业内专家称,从商品房预售到最终交房一般周期为两年,较长的时间空档促使产生了较大的价值差额,可预见的经济利益进一步促进了预售商品房的流转。因此,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所面临的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为此,本文从债法的传统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售商品房转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具体来看,本论文正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法律属性分析。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引出理论界对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性质之争论,并经过论证,得出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属于债的转移行为的结论;同时,根据《合同法》对债的转移方式的规定,从预购人履行对价支付义务的情况出发,确定了预售商品房转让只具有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两种情形。第二部分,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订立。充分分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禁止转让条款、预售人的同意、转让合同的通知对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影响,确定只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影响转让合同订立的前提;并根据债权转让通知的一般理论,从主体、性质、方式、对象方面对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通知进行了重点论述。第三部分,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通过案例对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法理分析,充分论证转让合同有效说的可行性;同时,针对预售商品房实际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三种交易形式,即预购协议形式、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形式和合同转让形式,充分分析其对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影响,得出只有以合同转让方式出让预售商品房才会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的结论。第四部分,预售商品房转让中的登记问题。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主义。通过对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分析,充分论证出预售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均不会对转让合同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