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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规模经济效益的突显,我国的企业集团化发展十分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经济主体中大量关联企业的出现。这些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资本参与、人事安排或者财产的持有使用等纽带建立了紧密联系。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使得关联企业的外部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承受了更大的经济风险。尤其是在从属企业破产时,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拥有巨额债权的控制企业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对外部债权人来讲,可能是有失公平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试图引入最早形成于美国公司破产案例中的“深石原则”,研究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由于作者能力及论文篇幅有限,本文只研究“深石原则”在中国公司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即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关联企业的规范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于关联企业的规范,来分析我国对关联企业规范的不足和缺陷,又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来阐述在我国公司破产案件中引入“深石原则”的重要意义。本文首先追溯了“深石原则”的形成及发展过程。“深石原则”最早是在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后来又经过一系列判例的补充和发展,使得“深石原则”的内涵不断扩充和丰富。在总结一系列法院案例判决的基础上,“深石原则”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美国《破产法》中确定下来。接着通过分析国际规范关联企业的立法、我国相关法律对关联企业的规范以及关于从属公司破产时控制公司债权的处理案例,来揭示“深石原则”在对关联企业的各方利益进行协调方面的重要法律价值。本文接着重点研究了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应注意的几个相关问题,并试图得出分析结论。然后作者试图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法律规则。第一,先是确定了“深石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理论渊源,即民法上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和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第二,具体规则的构建,包括了“深石原则”与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融合。在完成了立法上对“深石原则”规则构建的研究之后,本文最后对“深石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题又作了初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