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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8年以后的四分之一世纪中,中国的法制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也是这一进程中最接近于质的飞跃的一个阶段,以至于被称之为当代中国的第三次法律革命。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本质意义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其迄今为止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年至1992年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发展的涌动阶段;1992年至2002年是当中代国市场经济法律发展的深化阶段;而2002年10月以来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本文借助于公丕祥先生在法制现代化这一全球视野下提出的从人治到法治的类型转换模式理论、秦前红先生在当代中国立法模式视进野下提出的从“变革性立法”到“自治性立法”的类型转换模式理论,以及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当代法治国家法律发展的视野下提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三类型模式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动力、路径、特征和趋势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揭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未来走向。 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也是从农村开始的。从1978年开始,中国的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改变了原有的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主要特征的农民经济秩序,创造性地发展并逐步完善了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并使之上升为一种新的制度性安排,推动了农村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一事实表明,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原动力。 在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建和企业制度的改革中,政府都起着主要推动者的作用,从而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呈现出政府主导型的变革特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政府推动对于一个自上而下发生的社会变革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会引发社会利益群体对于法律发展的进一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看到了政府自身利益对于法律发展过程所产生的双重影响,其负面的影响同样需要通过社会利益群体的努力来加以约束。在社会公共秩序的构建过程中,知识阶层所发挥的作用引人注目,这一阶层对于制度的构建更具理性的思考和借鉴,其行为也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正当性认同和公正评价。 证券市场和证券制度的发展为我们展示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当代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制度都是在政府的推动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然而与企业制度改革不同的是,在证券市场这样一个主体博奕的领域中,政府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而仅仅是市场的管理者。因此,在政府利益和证券市场主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政府依靠其行政强制力对证券市场进行的管理导致了市场主体的利益失衡,引起市场主体以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市场行为进行的抗争,并且进一步引起政府基于其利益目标不能实现被迫采取制度变革以响应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证券市场上也存在着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券商及普通投资者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之间的博奕,正是这种博奕行为推动着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演进。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发展态势,立法机关、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体成员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正在走向法治道路,在现阶段具有显著的变革性特征,并且仍然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