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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习惯法是蒙古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民间法,为本民族所信守并且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蒙古族婚姻习惯法是在特定自然地理环境、宗教和历史文化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这决定了其在蒙古族生产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印记。而蒙古族婚姻习惯法的禁忌、传统道德等渊源在内容上具有丰富性和稳定性。在结婚条件习惯法方面,蒙古族实行族外婚制,禁止在氏族内部成亲。禁止男性与比自己大1岁的女子成婚。在选择缔结婚姻对象方面,门当户对思想盛行,时至今日,其影响仍然巨大。传统婚姻习惯法观念上注意女子的贞洁,伦理观念上倡导男尊女卑、女性无辈分。在结婚程序习惯法方面,蒙古族的婚姻缔结形式较为多样,如北方游牧民族都有的抢婚制、收继婚制等等,也有文明的聘娶婚制,还有蒙古族特有的抱斧婚制。解放前,蒙古族结婚时结婚效力以“仪式”的形式确定,解放后蒙古族逐渐形成了登记和仪式相结合的结婚效力确定方式。在司法适用方面,我国婚姻法借鉴了蒙古族婚姻习惯法婚龄等方面的内容,而如今蒙古族婚姻习惯法在择偶等方面充分接受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就说明了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赋予了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这样一来,便协调了国家制定法与蒙古族婚姻习惯法之间的矛盾,也为国家制定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