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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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到《侵权责任法》再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和家属知情同意权制度经过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家属知情同意权被认为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家属知情同意权的适用情形、行使有不同的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性质、内容、行使条件、保护方式,及其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与医疗特权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家属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原则、家属的范围、不同家属之间的顺位、权利人知情同意能力进行规定。按照现有的规定也没有为患者、家属、医疗机构三方,在发生冲突和意见分歧的时候提供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这可能会导致救治不及时,甚至成为医疗机构不作为的借口,致患者生命、身体、健康于危险的处境。知情同意权来源的复杂性使得对于知情同意权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仅能将依据患者书面委托授权而取得的知情同意权视为属于代理的范畴,而基于监护制度或意定监护制度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应是一种职责,除此之外的知情同意权应属于参与决定权。在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纳入到近亲属范围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到将共同生活的媳妇、女婿纳入到近亲属的范围中。同时,对于家属知情同意权应明确行使顺位,不能过于提高某一近亲属的地位,特别是配偶的地位。不能将知情同意能力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要适当地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医疗决策的能力。对于家属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以纯粹自主原则、替代判断性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在不同情形下对家属知情同意权进行不同的指导。在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时,结合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法。在拒绝医疗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时,应该不允许拒绝医疗行为。在患者与家属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原则,但是如果会导致患者丧失生命,则应该依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听取患者还是家属的意见。如果家属与医疗机构产生了意见上的冲突,且患者丧失了自我意志,则需要依据实施医疗行为后是否能根本性地改变患者的状态来决定是否采取家属拒绝治疗的意见。同时可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在专业人士的参与下,对于是否实施医疗决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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