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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随着侵犯财产权益类的犯罪案件的增加,事后抢劫罪也日益频发。刑法学界对事后抢劫罪存在很多争议,司法实务部门也有很多操作性问题。“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事后抢劫罪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最具有代表性。正确理解“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条件,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文主要通过对“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条件存在争议的四个方面详细论述,分别是事后抢劫罪中“犯盗窃罪”情形的理解,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犯盗窃罪”成立事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通过分析和比较刑法学界存在的不同学说,通过论证选取较为科学的理论依据,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阐述自己的分析。关于事后抢劫罪的性质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化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是法律拟制。笔者更倾向于将刑法第269条称为事后抢劫罪。对于事后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学界主要对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前提的问题,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笔者支持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不是指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取得较大数额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危险性。二是关于特殊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否包括在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之中的问题,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笔者认为,能够被评价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行为,都有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主体要件本文主要阐述了两个方面。首先是事后抢劫罪的先行行为的主体范围各国规定并不一致,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将事后抢劫罪的先行行为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行为人,具有科学性及合理性。另外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学界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事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对“当场”认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以及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对于“当场”的理解,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案发现场。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相关的地方,而不是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有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逃离现场后即被人发现,受到追捕的整个过程。本文赞成第三种观点。关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没有进行限定。本文认为,事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也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即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作同样的解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者抓捕人,甚至要求被害人或者抓捕人认识到了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认定先前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与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的紧密关联性,就可以评价为事后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