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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分析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从立体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可以依据是否直接侵犯了所保护的食品安全制度这一客体而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为两种: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食品安全制度的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直接反映了刑法规范的设立目的和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之对应的延伸犯罪是指那些并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与侵犯食品安全制度有间接关系的,与基本犯罪共同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其他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食品监管渎职罪、非法经营罪等。本文将以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内容为铺垫,进而研析现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最终对完善现行刑法规范体系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的概述,对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论述。并对现有文献做了综述。在此基础上展开深入讨论。第二部分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沿革。在这部分,对食品安全的历史渊源、在国外刑法中的发展与现状做了论述。同时,对食品犯罪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做了界定和划分。第三部分对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中涉及的具体个罪进行深入解析论证,结合上文所提出的概念、范围,对一些理论和疑难问题一一做述。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的实然状况。第四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的应然性选择做了论述。对理论界存在的食品安全体系重刑轻刑之争做了分析。并对食品安全犯罪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