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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尤以考试违纪引发的处分纠纷为代表,一直困扰着多方主体。原因在于其申诉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司法解决机制又未充分确立。学校内部的申诉制度在架构上就存有缺陷,导致其大部分情况下形同虚设,而有关校外申诉机制的相关规定也是十分模糊,解决纠纷的效果十分有限;司法介入此类纠纷虽有先例,但司法机关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态度各有不同,这与理论界对于高校的法律地位和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尚存争议有很大关系。在现阶段,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的概念来定位此类纠纷中的高校法律地位,并且以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来解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此一来,司法解决介入此类纠纷的正当性得以确立,配合对申诉机制的改造,可以重新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高校与学生考试违纪纠纷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