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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共享出行方式给大众出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一直就是社会所争议的焦点话题。本文以网约车侵权案例为逻辑起点,继而引出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规则这一主题,希冀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鼓励共享出行模式得到健康发展,实现公平正义。本文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通过五个具体的网约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来对比考察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引出实践操作中网约车侵权案件的争议问题,从而为文章后续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法律属性、法律责任提供实证基础。第二部分是网约车基本问题概述。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网络平台的区别,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业务模式、法律关系与法律属性等几个方面。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网络平台存在明显区别,网约车平台必须依赖线下实体接触才能完成交易,且为开拓不同层次的消费市场,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发了不同类型的业务模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基于前文对网约车基本问题的厘清,在网约车平台采取多元化业务模式的运营现状下,本部分重点在各业务模式的前提下探讨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分别是顺风车模式、出租车模式、专快车模式。在顺风车模式和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居间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专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四部分是规范网约车运营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当设计适宜网约车运营的保险产品,实现风险转移。且在责任承担顺位上,应当体现“保险赔付机制+平台赔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赔付思路,尽量通过保险机制解决各方问题。在实务中,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专快车模式下对保险覆盖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