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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中。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得公司的正常运作处于停顿状态,公司命运堪忧,股东利益受损,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因此,探究公司僵局缘由,寻求公司僵局解决之道就成为公司法的一个迫切需要。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规定,但对公司僵局概念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也仅仅提供了司法解散一个途径,虽然也规定应当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原则,但未列明具体的替代救济措施。司法介入固然是一个救济方式,但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单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打破公司僵局,存在许多副作用和弊端,它将严重损害公司的营运价值,不仅对公司和股东、董事而言代价不菲,公司多年经营赢得的商誉也会毁于一旦,股东、董事们曾倾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付之东流,而且公司解散必将对公司的职员、债权人、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同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增加社会成本。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仲裁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相较于诉讼具有很多优点。因此笔者认为,仲裁制度作为公司僵局的一种替代救济制度,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更具优越性。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从公司僵局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第二部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出发,归纳出公司僵局特征、出现的原因及类型,进一步指出了公司僵局的危害。第三部分针对公司僵局产生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对公司僵局救济的探索,包括从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两方面的探索,从而引出了对我国在公司僵局救济探索方面的不足的思考。第四部分在总结了公司僵局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讨论了仲裁解决公司僵局的可能性,对仲裁解决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包括公司合同理论、意思自治理论和司法谨慎介入理论。第五部分讨论了仲裁救济方式与司法介入的两种方式:强制股份购买和司法解散之间的区别,并进一步提出了仲裁相较于诉讼方式的优势。第六部分提出了仲裁救济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确立公司僵局提交仲裁的要件、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实现仲裁形式的多样化、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供支持和完善仲裁员的培养制度五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