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效法律行为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与司法实践出现了一些矛盾,这些情况或许可以解释为理论随着时代的更新,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漏洞,其为个别性的,而大多数无效的法律行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仍然如此,但是其不能否定一些无效法律行为是可以重新“复活”的。无效法律行为的两种重要缓和制度一补正与转换就是不可或缺的方法,虽然二者在理论上还不成熟,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运用其解决实际问题,值得深入探究。作为私法自治领域与国家意志之间的润滑剂,该两种制度可以达到减少交易成本,节省时间,鼓励交易的目的。在立法上借鉴与吸收外国的相关制度不失为一良策,吸收域外相关制度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该制度的价值,维护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