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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自汉朝肇其端,到汉末出现了一股逆流。这一逆流被大多数法律史著作所注意,多名之曰“名法之治”或“名法思潮”。然而,各家著作往往仅在此目之下罗列曹操、诸葛亮二人的法律思想,对于名法之治的生成原因、基本面相及历史地位则语焉不详。仿佛名法之治便只是一二精英之倡导,前无端绪,后绝嗣音,而成一段莫名其妙的广陵绝响。然而,偏偏“名法之治”是对法律儒家化的一次例外与反动。无法容纳例外的经常,便不成其为经常。职此之故,对法律史上的这一“异数”不能阙疑了之。因此,“名法”似乎为一老生常谈之题目,却使人日用而不知其义、熟视而无睹其形,大有厘清与探抉之必要。本文沿波讨源,对名法作为一种思想与治道的来龙去脉作了梳理,对名法之治的肇因与条件进行分析,并以蜀汉名法之治为个案,详细解剖了名法之治如何在实际的治理中发生作用。本文主体结构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名法考释”是从思想史的角度初步考释名法在后世追述中的“名”与作为一种思想资源和治道实践的“实”。自“名”而言,从学术史的角度重现了“名法”这一概念的建构过程,并对这一建构中所被无意忽略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归纳。自“实”而言,考察了名法思想在先秦两汉的递嬗演变。综核名实,初步认为汉末名法思潮与实践乃是汉家制度内法精神的外显;并由汉末军阀(以曹操政权为代表)的名法实践反证这一初步结论,并揭示其在历史上的外化。第二部分“汉末三国名法之治的肇因与条件”,首先从社会势力的演生与政治精神风尚的升降,对激活汉家制度内法精神从而使之外显的肇因进行了探析;其次,着重分析了名法之治在汉末三国得以发生的社会生态条件。本部分的重要结论在于,无论法律儒家化抑或作为其反动的名法之治,都与当时社会势力之变迁有着莫大关联。第三部分“蜀汉名法之治考”以蜀汉为个案,对名法之治作为一种独特治道的实际运作进行了考察。本部分对蜀汉法制之思想渊源探幽发微,勾稽出汉末名法思潮、荆州新学与崇尚简约的古文经学如何通过刘备、诸葛亮的阅读与经历对蜀汉法制产生实际的影响;对“科”的权限与性质的分析,表明以蜀科为代表的汉末三国“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出现其原因所在;对蜀汉罪名刑制的整理复原、对蜀汉司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考据,对蜀汉名法之治的静态与动态层面进行了深描。在此考据的基础上,对“蜀汉刑法峻急”的传统误解进行了辨证,并对此误解形成的原因加以剖析。要言之,本文的前三个部分是分别从思想、社会、制度三个层面对名法之治的生成与运作进行的考察。第四部分“结论与推论”分两层。第一层“结论”部分重新提炼本文的叙事逻辑,并层层推演出本文所得出的八个结论;第二层“推论”部分,在本文结论的前提与视角之下,对汉末魏晋法律史以再叙事的方式得出了一些初步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