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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我国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不具有一般商品房完全自由交易的特性,集资房流转过程中便会引发诸多问题。本文集中论述在集资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将如何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并借助具体案例来梳理集资房买卖合同的争议焦点,归纳该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行使条件、适用途径,并说明当履行不能时基于占有事实保障买受方的合法利益的途径。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法。其中通过分析集资房产生的历史背景,并区分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小产权房,通过对集资房的政策性规定分析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此作为守约方行使请求权的基础。结合具体案例,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类,对继续履行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进行整理说明,进而对该请求权行使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同时梳理其行使的积极条件以及消极条件方面相关问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我国香港以及域外的集资房相类似房屋流转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集资房流转的限制问题提供借鉴;对域外不动产交易中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行使条件进行分析;若无法行使该请求权时,阐述域外地区以占有事实为基础的损害赔偿来保护请求权人的救济方式,为我国集资房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相关问题提供借鉴。从守约方的角度提供解决思路,比如基于占有事实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强制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提出完善建议。并从法院的角度,提出对裁判结果的完善意见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提出一些建议,从而统一针对该类型合同的裁判结果,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提高流转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