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诉讼程序是由一系列诉讼行为构成的,研究诉讼程序实际上也就是研究诉讼中某一阶段或整体上的诉讼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把握了诉讼行为也就把握了诉讼程序。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一般是以诉讼主体、诉讼行为和诉讼客体为框架构建而成的,诉讼行为理论实为构筑诉讼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之一。诉讼行为理论就是从宏观上概括地、抽象地研究诉讼行为,寻求行为规律,以之为理论和实践服务。但该理论在我国学界颇受冷落,多数著作中相关内容很是简略,与其基础理论地位很不相称。本文在当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照,较为全面地探讨了民事诉讼行为有关问题,力求对我国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有所推进。 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地位、意义以及该理论的发展历程的论述。学者对诉讼行为论的基础理论地位并不置疑,但关键是这种基础性意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除了该理论研究的对象是构成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这一因素外,其意义首先表现在各种诉讼理想、程序理念都必须借助诉讼行为来贯彻,研究诉讼行为也就是寻求贯彻程序理念的规律。诉讼行为理论还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它可以为诉讼立法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诉讼行为的成立、有效要件完全可以为立法利用;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是制裁程序违法最有效的措施,立法上明确划定无效诉讼行为的范围可以增强诉讼法的可操作性,遏制程序违法现象;研究诉讼行为还可以促进司法规范化和效率化。在学说发展史上,德国学者为了区别诉讼法与实体法,在各自调整的行为上找到了本质区别,诉讼行为以其鲜明的程序性特征区别于实体行为,从而作为重要的理论工具,使诉讼法从实体法中独立出来。 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问题。诉讼行为是诉讼主体有意识地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诉讼行为的性质因行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法院的诉讼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表现为针对纠纷的居中裁判行为,裁判性是其区别于行政行为的关键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则以诉权为权利基础,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以私人谋取公法效果为目的,这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程序l性,是一种对应于审判行为的私人程序性行为。诉讼行为的连续性、相互依赖性、时空限定性以及目的二重性是其与实体行为相区别的特征。在诉讼行为的范围上,并不能把所有可以产生诉讼法效果的行为都囊括进来,只有那些能够发生“预期”诉讼效果的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诉讼行为。 第三部分,诉讼行为的分类。由于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同,首先必须将二者的行为分开来研究。法院行为的权源是国家审判权,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实行法定主义。法院的诉讼行为可分为诉讼指挥行为与裁判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诉讼行为理论的主体部分,当事人的单方行为往往相互矛盾、相互对抗,而他们相互协商的合意行为体现了当事人解决纠纷共同一致的努力。对二者的评价认定规则也明显不同:前者要求判断者审查认定,后者一般可以直接认定而不予干涉。 第四部分,诉讼行为的成立、有效及评价。行为是否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而行为是否有效是价值判断,区分二者对保障诉讼权利有积极意义。深入探讨和准确揭示诉讼行为有效要件可以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的行为模式。由于诉讼是法院针对当事人纠纷的居中裁判活动,对各种诉讼行为进行评价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任务。诉讼行为评价是分层次的,是否有效、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是否有理由是评价的一般内容。 第五部分,诉讼行为的瑕疵与无效。不完全与法律吻合的有瑕疵的诉讼行为不能一概肯定或全盘否定,相当一部分瑕疵行为可以采取撤回、补正或追认等方式除去瑕疵,以避免程序的反复和震荡。研究诉讼行为无效的目的,则是建立诉讼程序的违法制裁体系,从而增强诉讼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