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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内容简介如下:第一部分,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中外立法考察。该部分分别对英、美、德、日、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有关专利权犯罪的刑法规定作了简单介绍。其中英、美侧重于对虚伪标记及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采取刑罚的制裁手段。而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仅规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较为全面的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尤其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我国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尚显薄弱,尤其是《专利法实施条例》明确地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排除在“假冒专利”之外。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利于我国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第二部分,应将专利权人的独占的实施权纳入我国的刑法保护之中。该部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和核心。首先,通过对专利权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了独占的实施权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其次,鉴于假冒专利罪最初是比附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进入刑法规范之中,因此,在这里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商标权的内容及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功能区别,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商标权的核心内容是独占的标示权,商标制度是通过商标的识别功能来达到区别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使消费者“认牌”消费。因此,法律保护商标权的重点在于禁止他人假冒商标,造成混淆,以维护商标识别功能这一基本制度价值的实现。而专利制度是通过维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独占的实施来实现维护和促进一个良好的创新机制的实现。因此,法律对专利权的关注应首先着眼于对其核心权利内容——独占的实施权的保护,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因此假冒专利之“假冒”与假冒商标之“假冒”不应做同一理解,不应将假冒专利仅限于非法标示,因为专利标记不具有识别功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也不应以防止混淆为重心。如此,才能真正抓住侵犯专利权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共同本质特征——对其独占性权利的侵害。然后,本文以“入罪举轻以明重”以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与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对比来分析我国对假冒专利罪的立法不足,以此来支持笔者的观点:应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纳入刑罚的规<WP=5>制之中。最后,笔者强调要树立强化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的思想,必须排除对专利权的弱保护理论和轻刑化理论的思想影响。同时,笔者也必须承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尚不能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假冒专利罪定性。这一立法缺陷只能待于将来以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第三部分,假冒专利罪的特征。通过对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来具体把握假冒专利罪的特征。第五部分,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本部分通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比较,以进一步分析假冒专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第六部分,我国在专利权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我国有关专利权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简单、模糊、避重就轻现象,执法环境中相关部门缺乏思想重视和相互配合以及我国守法环境中普遍存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体无意识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对保护专利权的不利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