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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它以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为保险标的。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全球约有百分五十的国家设立了交强险制度。那么什么是交强险的第三人,机动车的各方是否均可成为交强险的第三人以及如何在具体事故中判断何人构成交强险的第三人,都是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关于交强险第三人的制度设计还很不完善,相关规定未能完全符合交强险的制度价值和立法理念,导致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合理性、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规定,结合法治先进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提出交强险第三人的应然范围,并提供在实际交通事故中具体判断是否构成第三人的合理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第三人提供帮助。其中正文有以下四部分,分别作出如下探讨:第一部分以两个法院的判决引出本文的主题,即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及认定。本文提出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第三人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缺乏一致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本文还指出在具体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第三人也是处理纠纷的关键问题。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法》、《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受害第三人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第三人范围狭窄、被保险人的身份界定过于机械、车上人员的身份转换有失灵活等问题。这是导致我国对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保护不足的关键问题。第三部分本文通过参考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指出世界法治发达的国家、地区对于第三人的保护范围都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本文进一步提出扩大交强险第三人的保护范围到车上人员即乘客、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以及部分投保人、驾驶人的建议。第四部分本文进一步论证扩大第三人范围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投保人和驾驶人并不是必然排除在本车交强险保障范围之外,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转化为第三人。车上人员在时间、空间、所处位置变更的情形下也可转为本车的第三人。本文进一步提出了投保人、驾驶人、车上人员成为本车交强险第三人的条件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