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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已经成为社会集中关注的热点,是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如何制定续期规则更是关乎着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我国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规则的立法演变过程中,体现了立法者在确保老百姓基本生存条件,保障老百姓合法的私有财产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充分体现国家以人为本,不与民争利的立法宗旨。但是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只简单的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对于续期是否有偿、续期的适用范围、续期的基本条件、续期的办理程序等并未规定明确,对“自动续期”内涵的争议较大,造成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无法可依,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198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依法转让,结束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只能划拨不能转让的局面。其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要提出申请,并且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未经申请或者续期申请未批准的,地上建筑物将被国家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申请的时间和条件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也只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对于续期是否有偿、续期的范围及其条件、续期的程序问题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有着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允许土地进行转让、出租并逐步确立土地有偿使用的期限,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区分开来,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土地公有制成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制度基础,有着传统民法领域用益物权之称的地上权与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基础上确立的新型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二者存在共通之处,也使得地上权理论成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理论基础,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实现住房政策的公平性,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所追求的价值所在。当前,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有偿规定不明,续期的范围不明确、续期的期限未规定、续期的办理程序规定不完善。解决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要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有偿续期的规定、明确续期适用的范围、健全续期的条件、完善续期的办理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在法律实践中切实落实党提出的关注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