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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处于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发展最为关键的转折期,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和虚拟数据业务在银行业务里面所占分量越来越重,网上银行已经成了很多人生活一部分。网上银行之所有这样的魅力,不仅仅是因为网上银行跟上了电子时代的发展步伐,更重要的是网上银行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优惠和效率。任何事均会有消极的一面。网上银行也是如此。人们在享受网上银行带来的方便、快捷之余,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如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采取格式合同形式,并利用此来不合理转移风险于消费者身上,来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又如网上银行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未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导致客户无法准确、及时获知信息;再如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时缺乏专门调解处理组织,监管机构也没有制定专门消费者投诉监管办法,使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运用法律。同样,解决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应优先于用法律的视角和方法来解决。但网上银行的创新发展对我国银行业法律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传统银行监管体制已经不能够全面、有效地防范网上银行所发生的风险,非常有必要对网上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培育出适合网上银行发展的法律土壤,并源源不断地为之提供养料。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组织关于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过程和监管现况,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见解。本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阐述了网上银行的发展及监管现况。首先通过对比国内学者和组织在网上银行定义上的差异,明确对网上银行定义的理解。其次通过介绍国内外网上银行的发展历史与现况,得出网上银行业务优于传统实体银行业务的结论。最后,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立法变迁进行了重点分析。在第二部分中,通过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经验,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关于网上银行的立法现况和监管制度,以及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对银行监管尤其是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改革措施,从中得出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若干启发。在第三部分中,分析了在现行银行监管法律体制下,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因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提供研究方向。在第四部分中,对现行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首先,确定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制。网上银行的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线,外部监管乃是第二道防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网上银行业协会、网上银行的内部监督组织组成的我国网上银行监督体系。其次,对网上银行监管目标进行调整,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作为重点。建立网上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质量,细化信息披露手段以及加强监管当局对网上银行履行义务状况的监督工作。三是健全网上银行的操作规程。对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及内部柜员操作进行规范化,降低电子交易的风险,提高网上银行服务质量。网上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系统,提高网上银行的安全级别。同时网上银行机构应在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基础上对服务外包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操作规定,规范外包服务供应商行为。四是强化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机构主体。在混业经营主趋势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国情对现行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即在“一行三会”之上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单一的网上银行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最后,制定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1、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网上银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2、制定一部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来监督网上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