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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封建王朝的几千年历史中,盗贼问题一直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顽疾久除不掉,因此强盗罪也成为历代统治者打击最为严厉的犯罪之一。强盗罪所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官私财产,更严重的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从更深层次看,强盗罪实质上是对封建统治秩序的严重破坏。从封建王朝的开端起,就有了对盗贼的惩治之法,到了战国时期,作为后世历代法典的蓝本《法经》中,《盗法》《贼法》就位于各篇之首,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不断发展,渐渐的将强盗罪从笼统的盗罪中分离出来,张斐在《注律表》中,将“强盗”一词明确解释为“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后《唐律》第281条将强盗罪单独规定出来:“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因此《唐律》中表明强盗罪中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威若力取财”的行为方式,既不同于秘密取财的窃盗罪,也不同于只杀伤人而不单以取财为目的的贼罪。唐代立法者不仅吸收了前人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成果,还对当下的社会实际情况予以细致的分析考量,《唐律》第281条除了对强盗罪行为人的取财方式予以规定之外,也规定了对行为人采取计赃论罪的量刑处罚原则。除此之外,《唐律》对强盗罪中涉及到的自首减免处罚原则、累犯加重处罚原则和强盗罪的共同犯罪等方面,都制定了非常全面的法律条文,并在《唐律疏议》中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解释。唐代立法者意识到犯罪行为不胜枚举,法律终究不能将其全部囊括,强盗罪亦是如此,因此,《唐律》使用“以强盗论”和“准强盗论”的比附制度对类似于强盗罪的一些行为方式予以规定,此种制度不仅使得法律条文更加简单明了,解决了立法繁琐的弊端,同时也平衡整个法律体系。唐律关于强盗犯罪的有关规定如此的完整详细,反映了《唐律》立法技术的高超,因此以《唐律》作为载体来研究古代的强盗罪,不仅可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唐代法律体系的了解,而且对我国现代立法也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