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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中,除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裁量之外,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可对双方举证责任契约进行分配,即举证责任契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举证责任契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多承认其合法性。我国大陆地区则对其鲜有专门研究,多为简要介绍,实践中也多不予认可其效力。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举证责任契约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以期厘清举证责任契约的争论,同时就我国引入举证责任契约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正文共三万余字,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举证责任契约概述。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关于举证责任契约的概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通过比较相关概念如诉讼契约、证据契约,探讨举证责任契约的内涵和外延。举证责任契约可有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四种层次上的界定。举证责任契约属于诉讼契约,亦可作为广义意义上的证据契约的一种类型。第二部分:举证责任契约的性质。考虑到举证责任契约与诉讼契约、证据契约的共性而言,借鉴学界对于诉讼契约、证据契约的性质讨论的学说,主要围绕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折衷说加以展开。通过对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进行分析区别,从而在该判断标准之下界定举证责任契约的诉讼行为性质。第三部分:举证责任契约的合法性。从比较的角度出发,首先归纳分析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举证责任契约的合法性问题的学说争议,然后再对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进行考察,同时也会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举证责任契约的合法性问题与民事诉讼制度理念的关系,从而来分析举证责任契约的合法性及其界限问题。第四部分:举证责任契约在我国的构建。首先认识到举证责任契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然后从现实出发,考察我国引入举证责任契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最后从要件和效力两个方面分析其在我国的具体构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