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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刑事法律现象,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法条竞合虽然缘起于刑事立法,但是最终却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近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案件在法条适用上的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对法条竞合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然而,由于其理论上复杂、实践上棘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本文立足与现实,结合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对法条竞合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对法条竞合形成一个较为明晰的认识。全文除引言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条竞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其发生机理。笔者在分析评价法条竞合一些争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对法条竞合的定义——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只有其中一个犯罪构成能够全面、充分的评价该行为,因而根据规定此犯罪构成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形。接着论述了法条竞合的不可避免性即其产生根源:由于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思想和立法逻辑、刑法语言的特殊性,导致了本应竭力避免的法条竞合又有了深刻的社会根源与逻辑基础。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法条竞合的类型。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的划分,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其次介绍了我国对该问题的探讨。其中在以刑法分则中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法条竞合分类上,学者们争议不大,已达成共识;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分类则争论不休,目前主要存在着一下几种学说:四类型说(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互竞合、偏一竞合)、三类型说(外延包容关系、外延交叉关系、内涵从属竞合)、两类型说(包容竞合、交叉竞合)、一类型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该部分的最后,笔者借鉴以往研究成果的合理内核,提出了本文对法条竞合类型的划分:以形式逻辑对概念关系的分类为标准,用最通俗的语言表述法条竞合的类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两个犯罪构成的外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全面法与片面法的竞合(一法条所包含的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与另一法条所包含的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在外延上相互重合,从而表现为两法条构成要件之间的交互情形,并且两法条在整体上互不隶属),整体法与局部法的竞合(这是根据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的划分。当一法条的全部构成要件又为另一法条的部分构成要件时,两者之间形成整体法条与局部法条的竞合关系)。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司法适用中,对竞合的法条选择一个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的理论依据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对现实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既不能在定罪量刑中多次地加以评价,即要禁止双重评价,又不能因为行为人还作了其他更为严重的不法行为而不加以考虑,即要对犯罪行为充分评价。在详尽叙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之后,笔者针对第二部分对法条竞合的分类对应提出了法条竞合司法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面法优于片面法、整体法优于局部法。最后,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存在着“重法优于轻法”的主张,笔者对其加以评析并进行了否定,因为“重法优于轻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将会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违背了全面、充分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立法中的个别现象和司法中的个别案例并不能作为“重法优于轻法”合理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