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瑞士再保险Sigma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因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总额达到1,300亿美元,全球保险公司受损达440亿美元,但是由于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存在,保险总体承保能力并没有受太大影响。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再次投保的一种保险业务,是一种风险分散的有效手段,是扩大保险业总承保能力、促进保险市场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近3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行业规模扩大迅速,2013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1.72万亿元,居世界第四位,实现了长足发展。不过由于我国再保险起步较晚,虽然已完成由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市场化转变,但再保险的基础建设仍然非常薄弱,目前相关的法律及监管体系尚不成熟和健全。尤其涉及到再保险的法律体系,存在许多空白之处,加之世界各国本身对再保险都没有系统完备的立法,因此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国内涉及再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很多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争论。本文试图从保险代位求偿这一保险概念中基础性制度入手,就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再保险之相关司法及实务操作有所裨益。除导言外,本文共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出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这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再保险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以及结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价值判断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二部分,理论的基础:主要介绍了再保险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对再保险的起源、定义、分类及功能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评析,得出再保险合同为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了简单概述,并着重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和行使条件做了阐述,从而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享有及行使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权利的肯定:先通过对理论界关于再保险人是否拥有代位求偿权的两种不同争议以及各国不同的立法借鉴进行了介绍,再通过从再保险合同性质、债权法定转移学说理论、根据法律文意解释、保险的公平和损害补偿原则以及基于同一命运原则全新诠释的角度进行了法理分析,肯定应当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第四部分,权利的行使:首先基于代位求偿权这一基本理论阐述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再通过分析比较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方式的两种学说,笔者认为应采用“摊回说”更有利于解决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难的困境。最后还就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在诉讼时效以及受偿顺序方面受到的限制进行了分析。结论部分,笔者在前述分析的基础的上,就如何保障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控制再保险人风险的问题,从立法构造、立法内容、制度建构及再保险监管等方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