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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交易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其产生伊始一直伴随着金融创新的浪潮。它的作用不仅在于转移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还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方式。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利用好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无疑对提高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研究金融衍生交易以及对其风险的防范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刚刚开始或还未参与金融衍生交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管体系,不但要立足于国内实际,同时,还应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以及吸取其失败的教训。如美国、英国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交易规制的相同点在于,十分注重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但也有很多不同。比如,在美国,外部监管主要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不过,从事金融衍生交易的机构还要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等的监管。而在英国,主要采用统一监管的方式,并且由非官方的金融服务局进行。如今,统一监管的方式在国际上的支持率更高。因为它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监管成本。基于对金融衍生交易风险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以及对国内外立法的理解,期望能够为我国金融衍生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一要提高立法层级,加快《金融衍生交易法》的制定,并建立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二要明确一线多头的监管主体地位,顺应统一监管的趋势。并且可以加大交易所的监督权力。三要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重视公司机构内部风险防范系统的建设。四要对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风险监管以及实施量化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最后,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中,加强国际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