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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赋予当事人要求上一级法院要求纠正的权利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现象。民事上诉制度不仅具有给当事人提供再救济的机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私人目的,同时,也具有维护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等公共目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其具体的功能来实现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职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的等司法理念的影响下确立的,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审级制度、民事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范围,审理方式,上诉审裁判等几个方面。
我国自推行审判方式以来的种种改革措施主要是针对第一审中的各项制度,而对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关注显得很不够。必须认真考察第一审和上诉审的密切关系,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第一审和上诉审之间的协调与整合。要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必须实现司法理念的转变,应当确立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法律真实的现代司法理念。完善我国上诉制度,最重要的是应当对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并以此为基础重构我国上诉审的各项制度。
(1)确立我国的三审终审制度,合理确定各审级的功能,调整管辖制度,严格再审程序的启动。
(2)以上诉利益为标准,对上诉条件进行适当限制。
(3)取消上诉审中的调解,对法律争点可以进行书面审,事实问题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对上诉审理方式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4)明确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的界限,扩大改判的适用,减少发回重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