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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该法在第50条规定了私人可以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对具体的诉讼程序没有涉及。本文结合201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通过介绍反垄断民事诉讼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程序上的规定,比较我国现行的规定,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实现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比较反垄断民事诉讼和相关概念的区别、联系,概括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指出我国需要发展反垄断民事诉讼并且有条件发展,提出诉讼实现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二部分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对原告资格一般原理的概述,探讨合格原告的条件,并分析消费者的原告地位以及公益诉讼、集团诉讼这两种模式是否适合在我国出现。第三部分,讨论案件的管辖规则。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则,指出我国在这项制度上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改进意见。第四部分,讨论证据规则。从证据的获取,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执法机关所做决定的证据效力三个方面,通过比较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制度规定来分析我国立法上还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善的建议。第五部分乃是结语,简单总结了这篇文章的所有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