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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近些年来,在经济学、管理学界,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建设中,薪酬激励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制度,它关系到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设定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现实极富指导意义,所以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应是独立董事制度中极富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和英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类独立董事制度,两者在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制度方面相对也较为成熟。他们的共同点主要包括:给予独立董事以多种形式的激励,薪酬水平也呈现上升趋势。但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1)英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普遍比美国要低;(2)股票期权计划在美国更受欢迎;(3)两者薪酬的决定机制也不尽相同。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制度还很不完善,问题主要体现在,薪酬激励不足,形式单一,薪酬之间差距甚远,薪酬的决定机制不合理等方面。依据现有的理论基础,针对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的现状,借鉴美英两国独立董事制度在薪酬方面的成果,并通过参考专家意见,笔者认为应该:(1)全面科学地确定独立董事薪酬的给付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对称性原则和公开性原则;(2)改变单一的津贴形式,实行薪酬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引入浮动津贴和股票期权制度;(3)改革独立董事薪酬的决定机制,在董事会中设立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拟订独立董事的薪酬预案,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4)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上市公司监管的逐步规范,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日益突显,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制度建设必将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对于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制度所作的思考也将促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